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卡发行、使用,裕福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福支付”)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福卡是由裕福支付发行的预付卡,是裕福支付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裕福支付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 福卡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以人民币计价,均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记名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
第四条 裕福支付、购卡人、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福卡的购买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向裕福支付申请购买福卡。
第六条 购卡人申请购买福卡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裕福支付的要求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购卡人应当向裕福支付提供真实、完整、有效、合法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第七条 购卡人购买记名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的不记名卡时,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购卡人同意裕福支付通过合法手段核对购卡人提供的信息,并保存上述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八条 个人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或居民身份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或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为护照;其他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
法人和其他组织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个体工商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经营者或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 购卡人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票、银行卡支付等形式购买福卡,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
单位一次性购买福卡5000元(含)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福卡5万元(含)以上时,应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条 购卡人在购买福卡时,须检查卡背面覆膜是否完好,如发现覆膜已被刮开或损坏,应在购买当时找售卡人员更换卡片,购卡后离开售卡柜台的,将不予退换。
第三章 福卡的使用
第十一条 持卡人可持福卡在裕福支付的特约商户(含网上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福卡官方网站(www.fuka.cc)上的最新特约商户公告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裕福支付有权随时调整并更新特约商户范围及福卡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特约商户应无区别地接受福卡消费交易,不得无故拒绝持卡人的消费,持卡人消费时应与其他客户享受同等待遇,但特约商户针对特定客户的优惠除外。
第十三条 持卡人不得在裕福支付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福卡。持卡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福卡的,裕福支付有权暂停该福卡的使用。
第十五条 裕福支付可为持卡人提供各种优惠活动,并及时将优惠活动信息通过网站公示等方式通知持卡人。优惠活动的具体内容、形式以特约商户现场提供为准。
第十六条 福卡可通过卡背面覆膜中的密码进行网上注册,成为福卡实名卡。实名卡具备福卡网上消费明细查询、充值、网上支付、电子钱包、卡片及密码挂失等功能。
第十七条 凡持卡进行的成功交易或使用卡号及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行为。
第十八条 福卡不得透支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福卡受阻的,裕福支付可以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福卡的充值
第二十条 福卡只能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和通过持卡人在裕福支付开立的实名网络支付账户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福卡充值。办理一次性金额5000元以上福卡充值业务的,不得使用现金。单张记名卡充值后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不记名卡不得超过1000元。
第二十一条 裕福支付办理记名福卡或一次性金额1万元以上不记名福卡充值业务的,应当参照本章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福卡的挂失及补、换卡
第二十二条 购卡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福卡及其密码。因购卡人(持卡人)保管不善,导致福卡遗失、灭失或被他人冒用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 福卡不记名卡遗失不挂失;记名卡不慎遗失或忘记密码时,可办理挂失。裕福支付通过客户服务热线提供24小时免费语音电话挂失服务。持卡人如需补卡的,应凭本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购卡凭证,于挂失后7日内到指定地点
办理新卡。
第二十四条 因非人为毁损、消磁或其他原因导致福卡无法交易的,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裕福支付指定场所办理换卡,并按裕福支付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福卡的赎回
第二十五条 不记名福卡一经申领,不得赎回。记名福卡持卡人要求赎回福卡内剩余资金的,应在购卡3个月后提出申请。如福卡业务终止,裕福支付将免费赎回所发行的全部记名、不记名福卡。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办理赎回业务时应持福卡、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购卡人身份证件、原购卡银行账户以及裕福支付要求持卡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赎回手续,不得由他人代理赎回。
第二十七条福卡持卡人赎回的资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划入原购卡银行账户中。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中。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查询服务及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裕福支付免费向持卡人提供特约商户名录、卡内资金余额及一年以内的交易明细查询服务。持卡人可自行关注福卡公众号、下载福卡APP、登录福卡官方网站(www.fuka.cc)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查询。
第二十九条 客户服务热线为:010-65305555或者400-000-8800。热线人工服务时间 :09:00-18:00。
第三十条 客户办理挂失、补卡、换卡手续时,有关办理时间、地点等事项按照裕福支付的工作流程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交易款项、偿还使用福卡引起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受赠的权益,自持卡人可以行使权益之日起2年后的次月1日零时清零。
第三十三条 裕福支付将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网站,向持卡人提供福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等。
第三十四条 裕福支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持卡人的福卡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裕福支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有关规定,将购卡人的购卡资金存入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确保备付金的资金安全。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裕福支付有限公司客户备付金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东区支行
账号:110061166018010064293
第三十六条 裕福支付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依法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购卡人、特约商户、持卡人应依法予以配合,抵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防范被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分子所利用。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裕福支付与购卡人、持卡人、特约商户另有约定的,遵从其约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裕福支付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裕福支付变更本章程的,将提前30日在福卡官方网站(www.fuka.cc)进行公告。新章程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裕福支付在新章程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对原持卡客户按原章程执行,原持卡客户如对新章程存在异议请在此期间内办理注销。
第四十条本章程自2022年9月30日生效。